问:公司变更名称后如何办理税务变更?
答:建议参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衔接顺畅高效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统称企业)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备案)后,应当将其基本登记信息、变更登记(备案)信息即时共享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交换平台)。
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信息后,应当将该税务主管机关全称即时共享到交换平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到交换平台获取税务主管机关信息,并建立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
税务主管机关办理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事项变更或出具清税证明后,应当即时将上述事项的变更信息、清税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到交换平台获取并更新相关变更信息、清税信息,并建立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
暂不具备联网实时共享信息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税务主管机关应当在共享信息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二、完善业务衔接流程,确保登记规范有序
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应当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附件1),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的相关规定,在税务管理过程中,涉税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具体流程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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