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陌是一款基于地理位置的移动社交工具,使用者可以通过陌陌认识附近的人。近年来掀起了不小的讨论和关注,而“陌陌”商标也成为了炙手可热的香饽饽。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015年6月14日,郑州陌陌婚庆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得到了一枚名为“陌陌”的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5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等服务上。但这枚商标却为这家公司惹来了麻烦。“陌陌”APP的开发者,郑州陌陌科技有限公司对这枚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郑州陌陌科技有限公司称:陌陌自2011年8月3日开发完成并发表以来,多家媒体对陌陌一年内用户突破千万等进行报道。陌陌APP出名一年后。商标争议出现,商标名称与社交软件陌陌的名称相同,且服务类别在交友服务、婚姻介绍上,与社交软件陌陌的服务内容存在密切关联,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
这枚商标的原申请人是一家名为郑州尖锐软件的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等服务,却在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上申请注册陌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意在通过该商标获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严重损害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商评委经过审理查明:“陌陌”商标的原申请者,作为从事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开发等服务,在申请人的陌陌移动社交软件被多家媒体集中报道的情况下,郑州尖锐软件有限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对此应当有所知晓。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从申请人提交的关于陌陌社交APP线下推广活动资料、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开发的基于地理位置的“陌陌”移动社交产品在促进陌生人交友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原被申请人作为计算机软件开发等服务的提供者对申请人上述“陌陌”商标应当有所知晓,其将与申请人商标完全相同的“陌陌”文字注册在与移动社交交友服务密切相关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上,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这里的不正当手段主要体现在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知晓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况下,仍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争议商标,这种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容易使相关公众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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